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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你怎么能在這里亂翻垃圾,這里的垃圾都歸我。
保潔員維護小區“垃圾”,竟將拾荒者打傷!
本刊主筆/倪斌鷺
廈門一個小區的保潔員黃蓮珠(簡稱阿珠)認為她擁有小區內的“垃圾專拾權”,因而與外來拾荒者林小貞(簡稱阿貞)發生沖突,雙方扭打在一起,阿貞受傷了,從而引發了廈門首起因“垃圾專拾權”糾紛的官司。近日,法院對這起因“垃圾專拾權”引起的人身損害案進行宣判,保潔員維護“垃圾專拾權”打傷拾荒者,被判賠近3萬元,保潔員的雇主廈門市住總物業管理公司(簡稱物業公司)承擔1.2萬元的補充責任。
[起因]:爭撿垃圾,保潔員打傷拾荒者
阿珠是物業公司所管理的金雞亭小區的保潔員。該公司允許部分保潔員下班后仍在保潔區域對該區域垃圾進行二次撿取以增加收入。阿珠經常撿些垃圾補貼家用,因此她認為擁有金雞亭小區某些片區“不成文”規定的“垃圾專拾權”。然而平靜的日子由于一個叫阿貞的中年女子的闖入,而發生一場兩個女人之間的“戰爭”,并將物業公司一并卷入。起因是一方在小區翻撿垃圾,侵犯了另一方的“垃圾專拾權”。
原來,在2006年12月24日中午,一個叫阿貞的中年婦女到金雞亭小區給丈夫送飯,事畢來到小區垃圾筒翻撿垃圾,想找些能賣錢的物品。阿珠下班恰好看到,非常生氣,沖過去指責阿貞:“你怎么能在這里亂翻垃圾,這里的垃圾都歸我。”阿貞以垃圾見者有份、先撿先得、誰撿誰得為由,也不甘示弱。于是,兩人越吵越兇,繼而大打出手。最終結果是,阿貞的右手臂骨折,經傷殘鑒定屬于十級傷殘。
阿貞于2007年初向阿珠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之類訴求,總共4萬余元。同時,阿貞把小區的物業公司一塊告了,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爭執焦點]:“垃圾專拾權”能否獨占?
兩個女人繼“肉搏戰”后,又在法院展開唇槍舌戰,原被告雙方爭執得異常激烈。
矛盾焦點之一:保潔員能否享有“垃圾專拾權”,被打的阿貞有沒有過錯?按照被告阿珠的說法,金雞亭小區的物業公司曾經口頭答應,金雞亭某個片區的保潔工作由她承包,她享有垃圾的“專拾權”。原告阿貞亂翻垃圾,不僅侵犯了她的權利,還把小區衛生搞得亂七八糟。阿貞這邊很不服氣,“哪條法律規定,垃圾只能歸保潔員獨占?”
矛盾焦點之二:原告阿貞提出,保潔員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打傷她的,因此物業公司也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金雞亭小區的物業公司不以為然:第一,阿珠撿垃圾是為了個人增加收入,發生爭執也是因撿垃圾而起,而且發生在下班時間,這完全是她的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完全無關。第二,規定小區垃圾專門讓保潔員清理、收拾,目的是為了保證小區的有序管理,以免外人侵入破壞。物業公司已盡到管理責任。
[審結]:保潔員及物業公司擔責
法院認為,被告阿珠因過錯傷害原告阿貞,是造成原告阿貞骨折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雖然被告系在其下班期間對原告實施傷害,但被告物業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未對包括被告阿珠在內的保潔員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原告在撿垃圾過程中與他人產生糾紛并相互扭打,是致害的誘因,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因此,原告訴求被告承擔因2006年12月24日所受骨折傷害的賠償責任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確認原告阿貞的損失是4萬余元,擔責方式及比例則由被告阿珠承擔70%,近3萬元;被告物業公司承擔其中30%的補充責任,承擔1.2萬元。
[評析]:“垃圾專拾權”也是一種特殊物權
隨著社會的發展,物權類型也變得越來越復雜。這個案件的起因就是我們熟視無睹的撿垃圾權利爭議。其實,在廈門的許多小區和寫字樓內,都有“垃圾專拾權”的不成文規定,由此引發的沖突時有發生。
問題是,“垃圾專拾權”到底屬于什么權利?垃圾是拋棄物,典型的拋棄物是被當作垃圾扔掉的廢棄物和報廢物品,即基于所有人或處分人的意志而放棄所有權的物。從法律上說,垃圾雖是無主物,但撿拾垃圾的專屬權卻也構成一種“物權”,但這種物權比較特殊,它們的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于誰?《物權法》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是一個新鮮的話題。
因此,解決問題的思路還得從民法原理出發。民法認為,拋棄物的歸屬實行自由先占原則,拋棄只要權利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即誰先發現并占有拋棄物,誰就獲得了該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提起物體的返還之訴。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權,先占人對標的物的主觀認識存在與否,正確與否,在所不問。例如喝完飲料后扔掉的易拉罐,撿到的人就有先占所有權,他可以將易拉罐賣錢或拿回家當容器使用或要銷毀它,都是這個人的自由。
筆者認為,對于很多物業管理公司來說,規定小區垃圾專門讓保潔員清理、收拾,目的是為了保證小區的有序管理。如果允許其他人擅入小區隨意撿拾垃圾,那些人在弄走有價值的東西時,往往會把小區集中存放的垃圾翻弄得到處都是,形成二次污染;另外,給予保潔員撿拾垃圾的“專拾權”,也能夠讓他們增加一點收入;而且,在現實生活中,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物質資源的稀缺,廢舊物品也隱含著越來越大的經濟價值,廢舊物品回收利用、建設節約型社會,保持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既然實行自由先占原則,那么小區管理部門可以從有利于小區管理的角度,作出一些“專拾權”的規定,比如垃圾專屬保潔員撿拾,這種規定與法不悖,具有效力。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小區要規定垃圾歸屬專人管理,應該貼出相關告示,廣而告之,才能起到對外的法律效力。
本文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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